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4〕49号
石家庄安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329813007A 法定代表人:何永会
地址: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路21号
2024年7月4日,通过机动车污染监管平台网络巡查发现,你公司2024年3月7日对定期排放检验的冀AHE279号牌车在检测过程中临时加装尾气控制装置且在尾气检测过程中存在冒黑烟现象,3月9日对定期排放检验的冀AQX961号牌车在检测过程中临时加装尾气控制装置,3月27日对定期排放检验的冀AF7738号牌车的检测过程中存在冒黑烟现象。你公司为以上应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三辆车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检测费收费票据、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冀AHE279、冀AQX961、冀AF7738号牌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7月2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24年8月14号应你公司申请举行听证会,经石家庄市机动车排污管理中心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认为你公司申诉的冀AHE279、冀AQX961两辆车的情况属实,予以采纳。冀AF7738在检测时确存在冒黑烟现象。对你公司提供冀AF7738收费证据予以采信,没收违法所得260元,处罚款壹拾伍万元。10月20日你公司申辩称,冀AF7738号牌车冒黑烟时间短,未超过规定数值,对烟气黑度不认可,请求撤销处罚。经机动车中心复核,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以上事实,有石环罚告字〔2024〕3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听通〔2024〕5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石环罚告字〔2024〕36-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大气类)序号65的规定,违法行为类型:二年内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次及以上的,为情节一般,取系数百分值为3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调查的,取百分值为0%;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取百分值为0%,合计取系数为30%。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60元,罚款壹拾伍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