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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地保留省级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伍,改革效果如何?|深化改革微视点①
发布单位: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4-07-23

编者按——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时代的改革开放迈向新境界,许多领域实现历史性变革、系统性重塑、整体性重构,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注入不竭动力。波澜壮阔的改革背后,是领航者的大气魄大格局大担当;落实到实践层面,各地、各部门部署和推进一系列改革攻坚战,展现一派澎湃发展的新面貌。

在生态环境领域也不例外。今年来,围绕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展开了一系列生动实践。中国环境今日起推出特别策划——“深化改革微视点”,展现地方机制体制改革下的创新举措与亮点做法。

 

             

【回顾2018年召开的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对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作出具体部署,强调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决定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究其根本,既避免重复监管,又防止监管空白,实现了一件事情由一支队伍监管。

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延续至二十届三中全会,其中提出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建设。而在黑龙江,目前全省仅保留两支省级执法队伍,生态环境就位列其中,他们究竟有哪些独到之处?】  

     

“定了,保留!”

今年2月,一则消息传来,让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副局长赵芳和同事们倍感鼓舞。

振奋人心的消息是《关于<黑龙江省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正式印发。其中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和交通运输成为黑龙江省本级仅保留的两支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对我们而言,生态环境执法力量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与保障,对市县级的改革也发挥了示范引领的效应。”赵芳对记者说。

生态环境执法多了“综合”两个字,这样的机构设置背后是怎样的沿革与考量?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黑龙江又如何形成合力创新“打法”?

明确职责任务清晰,“执法工作更顺畅了”

“生态环境执法机构的变革,源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部署要求,黑龙江省整合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能,推动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采访中,赵芳向记者介绍执法局的“前世今生”。

视线回到2018年,紧跟国家机构改革步伐,首个专门部署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政策文件,即《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

这一重要纲领性文件,既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高度重视,对于破解当前体制机制障碍、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也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而改革的初衷与目的清晰而明确,就是要整合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和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消除体制机制弊端。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依法统一行使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职责明确、边界清晰、行为规范、保障有力、运转高效、充满活力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就是我们改革的方向。”赵芳说。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黑龙江省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机构进行了优化调整,省委编办下发相关文件,将原黑龙江省环境监察总队(黑龙江省环境监察局)、黑龙江省辐射环境监督站进行整合,组建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黑龙江省核与辐射安全执法局)。

“改革后,对地市级开展执法工作更舒畅了,牵头抓总的作用也发挥得更明显。”赵芳介绍,执法局目前承担省级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事项和重大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协调处理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和跨行政区生态环境问题;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承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承担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工作。同时,具体负责指导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执法活动和专项行动、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协助做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等工作。

根据《黑龙江省机构改革方案》,黑龙江省设区的市本级,也将保留生态环境保护等6支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主要负责市本级和主城区执法,可采取派驻等方式,确保绝大部分人员力量下沉到主城区基层一线。

基于现实需求,作用“不可替代”

省级层面的机构改革继续推进。梳理发现,2018年机构改革之后,各省根据工作需要,对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进行优化调整,机构设置主要分为“三类模式”。

一是保留省级执法队伍,同时在机关内设执法处室。全国31个省(区、市)中,山西、上海、贵州、陕西4省(市)以此模式设立执法机构。

二是保留省级队伍。如北京、内蒙古、吉林等14省(区、市)保留了省级生态环境执法队伍。

三是厅内设立执法局(处)。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等14省(区、市)在厅机关设立执法局(处),未保留省级执法队伍。

“黑龙江选择继续保留省级执法队伍,主要还是基于我们的现实需要考虑出发,为全省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把向定调。”赵芳向记者介绍说,黑龙江地域辽阔,且处于边界地带,自然保护地面积广,生态环境监管压力大,需要有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站位全省,统筹推动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特别在跨区域、跨流域等特殊环境执法工作开展中,为各地执法工作提供有效指导。

在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王凤华看来,省级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在解决跨域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特大环境案件、牵头抓总生态环境执法方面作用“不可替代”。

“在对基层开展业务指导、培训帮扶、内部监督,以及促进严格规范执法、提升执法效能等方面,将具有极大的促进效果。”王凤华如是说。

机构明确、责权理顺,具体工作怎么开展?

对此,赵芳解答,在2020年发布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版)》中,整合了248项执法事项。“通过‘照单执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统筹协调,强化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生态环境问题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监管效能。”

培养专业力量,形成治污合力

在黑龙江,省级执法机构充分发挥环境执法工作对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促动作用,带领全省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在切实守牢生态环境保护底线上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

围绕铁腕治污严执法,赵芳介绍,执法局连续4年牵头制定专项执法行动计划,组织全省各级执法部门开展秋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监督、“两打”等专项执法检查30余项(次),全省共出动环境执法人员9.2万人(次),共检查企业5.91万家(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2083件,处罚金额达3.5亿元。

特别是在全省开展了松花江流域排污口排查整治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三大一严”专项执法,充分发挥省级执法队伍统筹协调作用,推进全省涉水企业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规范稳定运行。

身为农业大省,黑龙江秸秆禁烧管控工作压力巨大。为有效解决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问题,黑龙江省先后成立省有效解决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工作联席会议和省秸秆禁烧管控和综合利用工作指挥部,其中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省指挥部由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双牵头,执法局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及省指挥部日常工作,统筹推进全省秸秆禁烧管控工作。

2023—2024年禁烧期,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省执法局充分发挥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抓总职能,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强化源头治理、过程管控,持续推进秸秆禁烧管控和综合利用。坚持省市县三级指挥机制,每日调度、每日分析、每日研判,积极筹建省直5个部门包片督查、生态环境系统督查巡查400余人队伍持续开展督查巡查,统筹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靠。2024年春季为我省实施秸秆禁烧管控以来最优水平,工作成效得到省政府主要领导及生态环境部充分肯定。

秉持“刚性执法、柔性有为”执法理念,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也在全国率先制定省级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建立实施环境执法监管正面清单制度。

“我们将1201家企业纳入生态环境领域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差异化执法监管。重点通过无人机巡查、在线监测平台数据核查等方式开展非现场检查9923家(次),线上帮扶企业4803家(次),实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为全省优化生态环境领域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其中,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被生态环境部通报表扬。”赵芳说。

部门间的联动更多、配合协作更默契。尤其是涉刑案件,公安、检察院等多部门联合查处、移交,推进信息共享,形成执法合力,进一步加强了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

赵芳介绍,黑龙江省的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案件移交移送机制被生态环境部转发全国借鉴学习。

“我们还积极联合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方案,连续3年抽调执法骨干分赴开展四省区交叉执法,带动东北区域环境执法深度交流融合,切实筑牢祖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赵芳指出,“黑龙江将以制度保障推动队伍建设,多渠道、多手段全面培养专业执法力量,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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