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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发布单位:直属单位党委         发布日期:2024-05-14

  严明的纪律性镌刻在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基因里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严格按照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把严明纪律写在自己的旗帜上。党的第一个纲领规定了严明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保密纪律。党的二大制定的首部党章专门将“纪律”列为一章,提出了党的九条纪律,涉及组织、宣传、党员从业等方面;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地方执行委员会对违犯党纪的六种情形采取开除党籍的处分方式,同时要求地方执行委员会开除党员后,必须报告其理由于中央及区执行委员会。一百多年来,我们党始终坚持把严明的纪律作为党的政治优势,在守正创新中传承发展。党的十九大将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深化了对党的纪律建设规律的认识,明确了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重视纪律教育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同志先后提出“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路线是‘王道’,纪律是‘霸道’,这两者都不可少”“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等著名论断。在领导井冈山革命斗争过程中,毛泽东同志提出“三大纪律六项注意”,抗日战争时期发展为“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后被编成朗朗上口的军歌在部队中传唱,以通俗易懂的形式进行党纪宣传教育。延安时期,针对张国焘事件、黄克功事件、刘力功事件,我们党在党内开展“四个服从”教育、严明法纪教育、严格组织纪律教育。通过严肃深刻的党性党纪学习教育,全党的组织性纪律性进一步增强,广大党员和干部逐渐养成遵守纪律的习惯和自觉。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怎样才能团结起来、组织起来呢?一靠理想,二靠纪律。”江泽民同志指出:“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我们党就能够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胡锦涛同志指出,“如果没有铁的纪律,党就会成为一盘散沙”。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必须把强化党纪学习教育摆在重要位置,发挥纪律教育的基础性作用。1983年至1987年,从中央到基层组织,自上而下、分期分批开展全面整党,任务在于统一思想、整顿作风、加强纪律、纯洁组织。

  党纪学习教育在纪律体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荀子·富国》提出:“故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不加教育就进行惩罚,虽然刑罚多但压不下歪风邪气;只教育而不进行惩罚,那么乱法犯禁的人就不会吸取教训。教育和惩治是党的纪律体系建设的两个重要环节,其中,教育是解决思想认识和行动自觉的有效手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让大家都明白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哪些事该这样做、哪些事该那样做,自觉按原则、按规矩办事。只有全体党员和干部都做到知晓党纪,才谈得上对党纪有效遵循。只有通过集中性或经常性地对党员和干部开展党纪宣传教育,真正做到入耳入脑入心,才能提高贯彻执行党纪的自觉性,真正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

  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指出,要抓住学习重点,在学习贯彻《条例》上下功夫见成效。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深入开展党的纪律教育,有助于推动广大党员和干部增强纪律意识,形成尊崇党章、遵守党纪的良好习惯,养成守纪律、讲规矩的自律自觉。为此,应加大《条例》宣讲解读力度,将《条例》作为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必修课程。探索建立党员领导干部《条例》应知应会知识考试制度,既可以作为任前考试内容之一,也可以作为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学习培训结业必考科目之一。创新《条例》学习方式,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学习平台,推动广大党员和干部学习《条例》的常态化长效化。党委(党组)抓好《条例》贯彻执行,把《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和派驻监督重点,重点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纪情况,对执行党纪不力的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性、党风、党纪是有机整体,党性是根本,党风是表现,党纪是保障”。共产党人只有党性坚强、党性修养高,才能自觉弘扬优良作风、严守党的纪律。党性修养是共产党员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知识技能等方面按照党性原则所进行的自我修养和锻炼,不会随着党龄工龄的增长而自然提高,也不会随着职务的升迁而自然提高,必须强化自我修炼、自我约束、自我改造。

  以学习贯彻《条例》增强全党纪律修养,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和深入思考《条例》精神与核心要义。一是既要从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高度思考《条例》在依规管党治党方面的重要意义,又要把《条例》越往后执纪越严的要求与具体实际相结合,确保六大纪律“令行禁止”。二是准确把握《条例》严管与厚爱、惩戒与激励的辩证关系,坚持严管精准掌握“尺度”、厚爱充分体现“温度”,真正做到宽严相济、奖罚分明。三是深刻理解《条例》在保护党员和干部方面的积极意义。《条例》不仅对党员和干部违纪行为给予惩处,而且对党员和干部有警示、教育和保护功能,以明确的“指路灯”和“警示笛”,使党员和干部少违纪、不违纪。四是提高《条例》的执行力,坚持说到做到、有纪必行、违纪必查。通过把学习《条例》与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重要讲话精神相结合,准确把握其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作者:赵绪生,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党的建设教研部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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