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开展自动监控设施运营单位备案工作的
通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高新区生态环境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工作组,各相关运营单位: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有关工作的通知》(〔2020〕- 609)文件相关要求,现开展我市2024年自动监控设施运营单位备案工作。请在我市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含自运维企业)按附件要求将备案的相关材料于2023年12月27日前报送至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5楼511室。
附件:1.石家庄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单位登记备案表
2.运营项目明细表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7日
(联系人:庞欣,电话:665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