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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术利用监管
发布单位:辐射处         发布日期:2023-07-14

核技术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核技术利用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两方面。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颁布实施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开始由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管。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下,全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水平良好,辐射事故发生率持续保持在低于1.3起/万枚放射源水平。

一是实行许可制度。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需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除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乙、丙级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单位的许可权限下放至省级;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的许可,可以由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

二是建立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2010年起,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正式上线。利用监管系统,可查看任一家持证单位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及射线装置许可情况及台账,跟踪放射源来源和去向。许可证申请,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备案、进出口现在也可通过网上办理。监管系统还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了数据共享。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生态环境部各地区监督站对生态环境部发证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权限对辖区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主办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技术支持:石家庄市环境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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