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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印发《海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9-08-05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生态环境部等11部委《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和省委省政府《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19〕6号),加强柴油货车超标排放治理,加快降低机动车船污染物排放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我办制定了《海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7月29日

 

  海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等11部委《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加强柴油货车超标排放治理,加快降低机动车船污染物排放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货物运输结构调整为导向,以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达标保障为支撑,以柴油车(机)达标排放为主线,坚持统筹“油、路、车”治理,大力实施清洁柴油车、清洁柴油机、清洁运输、清洁油品行动,全链条治理柴油车(机)超标排放。到2020年,柴油货车排放达标率明显提高,监督抽测排放合格率达到90%以上,排气管口冒黑烟现象基本消除;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明显改善,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柴油货车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与2017年相比,全省铁路货运量增长率超过 20%。

 

  二、清洁柴油车行动

 

  (一)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达标监管。

 

  1.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油耗和排放标准。严格实施重型柴油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满足标准限值要求的新车型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负责,各市县(除三沙市外)人民政府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除三沙市外)人民政府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强化注册登记环节环保查验。指导监督排放检验机构严格开展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排放检验,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2019年基本实现柴油车全覆盖。严把新车注册登记关,对未达到我省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核验不一致以及非免检车辆注册登记前排放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参与)

 

  3.加强新车抽检抽测监管。在生产、进口、销售环节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抽查核验新生产销售车辆的OBD、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抽测部分车型的道路实际排放情况。全省对生产(进口)的主要柴油车(机)型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80%,覆盖全部生产(进口)企业;对销售的主要车(机)型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60%。(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海关、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参与)

 

  4.严厉打击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 OBD 功能、尾气排放不达标等新车不达标违法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海关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参与)

 

  (二)加大在用车监督执法力度。

 

  5.建立完善监管执法模式。推行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将本地超标排放车辆信息,以信函、短信或公告(在政府网站发布)等方式,及时告知车辆所有人及所属企业,督促限期维修治理并到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协助联系车辆所有人和所属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并复检合格的车辆,列入监管黑名单,向社会公开并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负责)

 

  6.对于列入监管黑名单或一个综合性能检验周期内三次以上监督抽测超标的营运车辆,将其所属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将一年内超标排放车辆占其总车辆数 10%以上的运输企业列入黑名单或重点监管对象。(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7.加大路检路查力度。建立完善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综合执法常态化路检路查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基本消除柴油车排气口冒黑烟现象。从2020年1月1日起,对道路上行驶车辆进行监督抽测,通过视频抓拍、遥感检测法等技术手段发现林格曼黑度超标一次的车辆即可判定为超标。驾驶排放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用6063 代码依法予以处罚。(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负责)

 

  8.大力开展排放监督抽测,重点检查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及使用情况。海口、三亚在重点路段对柴油车开展常态化的路检路查。(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负责)

 

  9.对不按规定使用车载污染控制装置或尾气不达标车辆的所有者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撤销其运营资质。(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10.督促指导柴油车超过 20 辆的重点企业,建立完善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并鼓励通过网络及时向主管部门传送。(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负责)

 

  11.加大对高排放车辆监督抽测频次。对于物流园、货物集散地、公交场站等车辆停放集中的重点场所和维修地,以及物流货运、工矿企业、长途客运、旅游等重点单位,按“双随机”模式开展监督抽测。将日常监督抽测超标、在异地进行定期排放检验的柴油车辆列为重点抽查对象。同时通过路检路查和遥感监测,加强对高排放车辆的监督抽测。各市县每年冬春季期间监督抽测柴油车数量,自2019年起不低于当地柴油车保有量的50%。(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负责)

 

  12.加强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柴油货车管控,研究柴油货车限行等应急减排措施。(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按职责负责)

 

  (三)强化在用车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

 

  13.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2019 年年底前,排放检验机构应向社会公开检验过程,在企业网站或办事业务大厅显示屏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柴油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及检验结果。每年实现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全覆盖。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撤销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予以严格处罚并公开曝光。(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省公安厅参与)

 

  14.强化维修单位监督管理。加快督促指导维修企业建立完善机动车维修治理档案制度,严厉打击篡改破坏 OBD 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排放检验的行为,依法依规对维修单位和机动车所有人予以严格处罚。(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15.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 制度)。2019 年年底前,全面建立实施I/M制度。建立排放检测和维修治理信息共享机制。(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参与)

 

  (四)加快老旧车辆淘汰和深度治理。

 

  16.采取经济补偿、鼓励报废、限制使用、加强监管执法等措施,加快淘汰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法实施强制报废。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对于具备深度治理条件的柴油车,鼓励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深度治理车辆应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和精准定位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稳定达标排放的柴油车,可在定期排放检验时免于上线检测。(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牵头,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五)推进监控体系建设和应用。

 

  17.加快建设完善“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利用机动车道路遥感监测、排放检验机构联网、重型柴油车远程排放监控,以及路检路查和入户监督抽测,对柴油车开展全天候、全方位的排放监控。加快推进机动车遥感监测能力建设,2020年底前实现国家、省、市(县)三级联网。推进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建设。(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参与)

 

  18.加强排放大数据分析应用。利用排放监控系统的大数据追溯超标排放车辆生产或进口企业、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加油站点等,实现全链条环境监管。重点核查抽测发现的超标车、外省(区、市)登记的车辆、运营 5 年以上的老旧柴油车等。各市县对上述重点车辆排放检验数据的年度核查率要达到80%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海关参与)

 

  (六)推进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单位规模化发展。

 

  19.着力培育一批检验服务质量好、社会诚信度高的排放检验机构成长为地方或行业品牌。鼓励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信誉好的维修企业连锁经营,规模化、集团化发展。严厉打击清理无照、不按规定备案经营的维修站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负责)

 

  三、清洁柴油机行动

 

  (七)严格新生产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20.2020年年底前,全省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进口二手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应达到国家现行的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要求。加强对新生产销售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检查,重点查验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标签等,并抽测部分机械机型排放情况。全省对生产(进口)的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 60%,覆盖全部生产(进口)企业;对在省内销售但非省内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50%。严惩生产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发动机的行为,将相关企业及其产品列入黑名单。严格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制度,严厉处罚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产品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海口海关、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

 

  21.严格新生产船舶管理。按国家要求严格实施船舶发动机相应阶段国家排放标准。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海南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船级社海南分社参与)

 

  (八)加强排放控制区划定和管控。

 

  22. 2020年6 月底前各市县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冬春季期间加强对进入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作业的工程机械的监督检查。(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

 

  23.出台海南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禁止不符合排放标准船舶进入沿海控制区海南水域。加强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管理,提高船用燃料油硫含量控制要求。探索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船舶。(省交通运输厅、海南海事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九)加快治理和淘汰更新。

 

  24. 采取限制使用等措施,促进老旧燃油工程机械淘汰。对于具备条件的老旧工程机械,加快污染物排放治理改造。加快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推广使用,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负责)

 

  25.按规定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推动老旧农业机械淘汰报废。加强老旧渔船管理,逐步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加快推进渔船更新改造。(省农业农村厅牵头,海南海事局、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海口海关参与)

 

  26.推广使用纯电动和天然气船舶。(海南海事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27.加快推动铁路内燃机车基本消除冒黑烟现象。铁路货物运输应采取抑尘措施,有效控制扬尘污染。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物流园新增和更换的岸吊、场吊、吊车等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机械。(省交通运输厅牵头,海南铁路有限公司、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参与)

 

  (十)强化综合监督管理。

 

  28.2019年年底前,各市县完成本地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将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与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共享。探索建立工程机械使用中监督抽测、超标后处罚撤场的管理制度。推进工程机械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施工单位应依法使用排放合格的机械设备,使用超标排放设备问题突出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29.强化船舶排放控制区内船用燃料油使用监管,提高抽检率,打击船舶使用不合规燃油行为。(海南海事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参与)

 

  (十一)推动港口岸电建设和使用。

 

  30. 2019年年底前制定我省绿色航运发展方案。加快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施改造,补贴鼓励岸电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施改造,提高岸电设施使用效率,相关改造项目纳入环评审批绿色通道。船舶排放控制区内的港口,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2020 年年底前,船舶排放控制区内港口的 50%以上集装箱、客滚、邮轮、3 千吨级以上客运和 5 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省交通运输厅牵头,海南海事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四、清洁运输行动

 

  (十二)提升铁路货运量。

 

  31.推进中长距离大宗货物、集装箱运输从公路转向铁路。加大货运铁路建设投入,推进西环铁路货运改造项目。加大铁路与港口连接线、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投入。支持水泥、铁矿等重点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海南铁路有限公司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参与)

 

  (十三)推动发展绿色货运。

 

  32.加快有关交通运输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查进度,在确保生态环境系统有效保护的前提下,科学有序提升铁路和水路运力。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优先采用铁路、水路或管道等运输方式。加快多式联运枢纽建设和装备应用,加快推进集装箱多式联运。(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铁路有限公司、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商务厅、中国民航海南省安全监督管理局参与)

 

  (十四)优化运输车队结构。

 

  33.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除特殊用途外,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公交车、巡游出租车新增和更换车辆100%使用清洁能源汽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公安厅按职责负责)

 

  34.加快充电桩等配套设施建设,实现全域快速交通主骨架和充电网络融合协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国资委、省公安厅参与)

 

  五、清洁油品行动

 

  (十五)健全燃油及清净增效剂和车用尿素管理制度。

 

  35.开展燃油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整治,依法取缔违法违规企业,对生产不合格油品的企业依法严格处罚,从源头保障油品质量。推进车用尿素和燃油清净增效剂信息公开。推进建立车用油品、车用尿素、船用燃料油全生命周期环境监管档案,打通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环节。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和工矿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负责)

 

  (十六)推进油气回收治理。

 

  36.2020年,全省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基本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37.开展原油和成品油码头、船舶油气回收治理,新建的原油、汽油、石脑油等装船作业码头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2020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150总吨以上的国内航行油船应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省交通运输厅、海南海事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十七)强化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环节监管。

 

  38.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不合格油品、天然气和车用尿素行为,依法追究相关方面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加大对炼油厂、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抽查频次。组织开展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罐车专项整治行动。严禁在液化天然气中非法添加液氮。加强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从柴油货车油箱、尿素箱抽取样品进行监督检查。到 2019年,违法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假劣非标油品现象基本消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负责)

 

  六、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

 

  39.各市县人民政府是落实本方案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部门责任清单,明确工作重点,把控时间节点,逐项扎实推进。

 

  40.省直有关部门要把推进柴油车污染防治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落实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列为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重要工作内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各市县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打赢蓝天保卫战成效考核。

 

  (十九) 加强法规标准和政策保障。

 

  41.完善法规标准体系。修订完善《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地方法规。(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商务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42.健全环境信用体系。排放检验、维修、运输、施工、汽柴油销售等企业的违法违规信息以及相关企业负责人信息等,按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对环境信用良好的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海口海关等参与)

 

  (二十) 加强税收和价格政策激励。

 

  43.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落实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研究建立柴油车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激励机制。(省财政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参与)

 

  44.铁路运输企业完善货运价格市场化运作机制。研究实施铁路集港运输和疏港运输差异化运价模式,降低回程铁路空载率。加大对港口、机场岸电设施建设和经营的支持力度,岸电按照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执行,落实对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免收容(需)量电费政策,鼓励码头等港口岸电运营商实行岸电服务费优惠。(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厅、中国民航海南省安全监督管理局、海航集团、海南铁路有限公司、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按职责负责)。

 

  (二十一)加强技术和能力支撑。

 

  45.支持移动源减排技术研究。支持开展清洁交通路线图研究,编制海南省移动源排放清单。支持研究探索在船舶控制区同步管控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省科技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海南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46.加大资金投入和能力建设。重点支持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及船舶的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和运行维护,以及老旧柴油车淘汰和污染治理。2019年年底前,基本达到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要求。建设和完善全省交通污染监测网络,2020年年底前建成主要港口和重要物流通道建设空气质量监测站。扶持建设柴油货车超标维修治理站。(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海南海事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等参与)

 

  (二十二)加强奖惩并举和公众参与。

 

  47.建立完善奖惩并举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及时表扬奖励工作成绩突出,以及敢于开拓创新、敢于担当的先进典型。对工作不力、监管责任不落实、问题突出的地方,公开约谈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将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范围,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不碰硬,甚至失职失责的,依纪依规依法严肃问责。(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等参与)

 

  48.强化公众参与和监督。加强宣传引导力度,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和典型违法案例的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鼓励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举报冒黑烟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9.鼓励职业院校相关专业中增加绿色驾驶教育、排放检验与维修技术等内容,大力开展尾气排放维修治理技术培训。(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主办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技术支持:石家庄市环境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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