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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名录发布
发布单位: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9-07-15

       7月11日,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主持召开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会议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法规清理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多次作出安排部署。出台《决定》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清理证明事项等工作要求的实际行动。要充分认识及时开展法规清理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和重要措施,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责任,持续深入推进法规清理工作。对后续需要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抓紧研究制定修改方案,确保将清理任务落到实处。

  会议认为,《名录》是排污许可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排污许可分步实施、精细化管理的基础性文件。作为落实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具体举措,《名录》修订要科学严谨,围绕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全覆盖目标,聚焦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任务,切实增强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要做好宣传解读,让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排污单位和公众及时准确了解新的管理要求,保证理解到位、执行有力。要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先发证、后到位”的两个“两步走”要求,在重点区域试点工作基础上,在全国全面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实现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要持续跟踪关注《名录》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及时梳理总结,发现问题适时修订,确保排污许可管理全面、科学、高效。

  会议强调,核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忧患意识,坚持“严慎细实”工作理念,务必严格做到“两个零容忍”,即对弄虚作假零容忍,对违规操作零容忍,把核安全监管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实施民用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是生态环境部依法开展核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制定《规定》,是落实核安全法和“放管服”改革要求的具体举措,对规范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保障行政许可合法性和公平性、提升核安全监管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规定》既是指导营运单位申请许可的指南,也是监管部门受理许可、审评监督和实施许可的依据。要做好《规定》宣传解读和培训,严格、规范做好核安全监管和许可工作。要不断总结反馈、优化完善,持续做好核安全法配套法规标准制修订工作。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黄润秋、翟青、刘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生态环境部纪检监察组组长吴海英,副部长庄国泰出席会议。

  驻部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部机关各部门、有关部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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