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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气土共计490亿,财政部下达2019年多项环保资金预算
发布单位: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9-07-09

近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度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等,下达各省大气、污水和土壤三项污染防治资金预算,合计490亿,详情如下:

 

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资环〔2019〕6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促进大气质量改善,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确定的工作内容,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用于支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相关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金额见附件1,项目代码:Z145060020001,政府支出预算科目列“211 节能环保”。

 

二、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补助资金试点城市名单及资金额详见附件2。请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抓紧将资金拨付到试点城市,会同有关部门督促试点城市积极稳妥地做好清洁取暖工作。纳入第三批试点范围的城市要尽快做好清洁取暖实施方案,于2019年7月20日前报送生态环境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四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备案,作为地方实施清洁取暖改造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根据《关于建议对2018年三氟甲烷(HFC-23)销毁处置安排财政补贴资金的函》(环气候函〔2019〕72号),安排有关省相关企业2017-2018年氢氟碳化物销毁补贴(企业名称及补贴金额详见附件3),请即转拨至相关企业。

 

四、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8〕578号)等有关要求,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保障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效益。在本年度资金分配中,对预算执行率较低的省份资金进行了适当扣减,请相关省份切实采取措施,增强预算执行力,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五、对列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18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国办发〔2019〕20号)环境治理工程项目推进快以及大气、水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的河北省衡水市、广东省深圳市、海南省海口市、陕西省渭南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请有关省(自治区)统筹中央财政切块下达的资金,安排一定比例对上述地方给予奖励。

 

六、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请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填报《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5),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报我部和生态环境部备案,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请参照中央做法,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后的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和分解下达(或审核通过的市县)绩效目标要同时抄送财政部有关监管局。

 

【附】

 

 

 

财政部

 

2019年6月13日

 

 

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度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资环〔20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工作内容,加快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2019年水污染防治资金,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相关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金额见附件1,项目代码:Z155110010004,政府支出预算科目列“211 节能环保”。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积极推动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抓紧将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三、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资金实行“先预拨、后清算”的办法。2019年对没有达到2018年承诺目标的湖北、安徽省以及修复治理任务量考核成绩未达标的江苏省进行了适当扣减;对2018年实现省内补偿机制全覆盖的四川、云南、贵州、江苏省进行奖励。政策范围内省份要统筹谋划长江流域治理与保护,多渠道筹集资金,扎实推动相关工作,确保如期完成《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治理任务,加快推进形成长江大保护格局。

 

四、2019年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奖励纳入本专项资金安排,获得试点奖励资金的省份,抓紧落实试点任务,合理安排奖励资金,进一步健全流域联防联治工作机制,促进流域水质逐步改善。

 

五、对列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18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国办发〔2019〕20号)环境治理工程项目推进快以及大气、水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的河北省衡水市、广东省深圳市、海南省海口市、陕西省渭南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请有关省(自治区)统筹中央财政切块下达的资金,安排一定比例对上述地方给予奖励。

 

六、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请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填报《水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3),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报我部和生态环境部备案,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请参照中央做法,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后的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水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和分解下达(或审核通过的市县)绩效目标要同时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附】

 

 

 

财政部

 

2019年6月13日

 

 

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资环〔20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促进土壤环境质量改善,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金额见附件1,项目代码:Z135060000007,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1 节能环保”。

 

二、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保障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效益。在本年度资金分配中,对预算执行率较低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金进行了适当扣减,包括河北、辽宁、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甘肃和宁夏等,请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切实采取措施,增强预算执行力,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三、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合理填报《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3),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报我部和生态环境部备案,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请参照中央做法,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后的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和分解下达(或审核通过的市县)绩效目标要同时抄送财政部有关监管局。

 

【附】

 

 

 

财政部

 

2019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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