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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石家庄同心致远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案件处理及土壤修复情况的报告
发布单位: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3-04-09

省环保厅:

根据省环保厅督查通知要求,我局督促赵县人民政府对石家庄同心致远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案件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和处理,并对被污染土壤进行修复,现就案件进展及土壤修复情况报告如下:

一、案件处理情况

石家庄同心致远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案件发生后,赵县环保局于3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规定,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对企业做出了处以顶格50万元的拟处罚决定,同时责令其于33—23日对被污染土壤进行修复。

34,该企业就处罚金额和限期修复土壤问题提出了事先听证。42,该企业根据案情发展,向县环保局提出申请,撤回了对处罚金额和限期修复土壤问题的听证。

目前,赵县环保局正在按照有关法律及企业违法行为准备向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土壤修复情况

33,县环保局根据有关法律向石家庄同心致远化工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于33—23日对被污染土壤进行修复。

325,经核查,该企业在责令修复期限内,未对被污染土壤采取任何修复措施,超过了责令修复期限。赵县环保局根据相关法律指定河北煜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污染土壤进行修复。同时,我局督促县环保局成立了以副局长康瑞贞为组长,法制科、监察中队、监测站等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土壤修复领导小组,负责被污染土壤修复期间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按照修复方案要求,河北煜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327日下午开始对被污染土壤进行挖掘、清运,329日下午5点左右完成挖掘、清运工作。43日下午,开始对坑基进行回填、轧实,44日下午回填完毕。

目前,赵县环保局正在整理相关材料,待整理完成后将对土壤修复工作进行验收。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督促赵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继续进行深入调查、取证,对相关证人进行询问,对案卷进行规范,与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加强协调沟通,快审快结。

(二)督促赵县政府做好被污染土壤修复的验收工作。

(三)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企业三查行动,周密组织、认真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石家庄同心致远化工有限公司违法排污问题后续调查处理情况和我市开展整治违法企业三查行动情况。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20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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