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环境监测管理和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环境监测信息发布。
1.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监测法律法规、政策规章。
2.拟订环境监测政策、法规、规章、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
3.统一管理全市环境监测数据。
4.负责组织国家重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5.指导全市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6.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和重大生态环境监测信息。
7.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
8.调查评估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
9.组织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10.组织开展监测数据质量核查和监管工作。建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11.参与建设并组织管理市级环境监测网。
12.负责落实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考核有关工作。
13.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