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4344338X8
法定代表人:苏学军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路12号
根据 在线数据核查 ,本机关于 2025 年 3 月 10 日对你(单位)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自3月8日6时,该企业氨氮排放浓度15.824mg/L,至当日20时氨氮排放浓度16.357mg/L,连续14小时超过污染因子氨氮排放执行标准15mg/L,造成3月8日日均值排放浓度为18.613mg/L,超过污染因子氨氮排放执行标准15mg/L的0.24倍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等证据证明。
鉴于你(单位) 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第二项 ,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25)的规定:“一年内初次发现经监测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于等于0.3倍,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石家庄市栾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