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家庄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桥西污水处理厂:
法定代表人:韦洪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MA0FPP5L9T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汇明路8号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3日对你单位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2024年8月1日,你单位一期五支渠出口总磷排放浓度日均值为0.421mg/L,超过《子牙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796-2018)0.4mg/L限值,超标0.05倍。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在线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实。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水类)》序号100的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超标一倍以内的1%-5%,取1%;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的11%-20%,取11%;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5%,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0%;配合检查的取0%;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取0%,合计百分值为17%,100万元×17%=17万元,应处罚款拾柒万元。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18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三个月内初次发现经监测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倍,属于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