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石环罚〔2025〕1号
河北茂成达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94832667F
地址: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319号025-501
我局于2024年12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对沧州临海龙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时,篡改图谱分析时间、伪造氟化氢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监测报告。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茂环检字(2024)第 2024C4020号的监测报告、离子色谱仪分析报告、废气检测原始记录、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查处理相关检测机构涉嫌弄虚作假问题的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其他类)序号210的规定,第一项:对环境影响程度,二年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报告1次的,为情节一般,百分值1%-60%,取系数30%,第二项: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取系数0%;第三项: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系数0%。合计取系数30%,50×30%=15万元。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拾伍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