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石家庄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桥西污水处理厂:
法定代表人:韦洪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MA0FPP5L9T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汇明路8号
我局于2024年11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水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对自动标液核查数据进行了标记,数采仪无法识别已经标记的自动标液核查数据,导致传输至生态环境部门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反映实际排放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污水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日报表、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移交在线监测弄虚作假及设备不正常运行问题的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水类)》序号97的规定,裁量要素中违法行为类型判定标准“已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但不能保证正常运行的,百分值取15%;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百分值为5%;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百分值取0%;未造成社会影响,百分值取0%。合计百分值为20%,20万元×20%=4万元。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肆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