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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环罚〔2024〕67号
发布单位: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日期:2024-12-30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石环罚〔202467

晋州市欣茂金属制品厂

经营者:张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83MA083J5T1B

地址:晋州市张家庄村    

我局于2024年10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有效期2023年02月21日至2028年02月20日,未依法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17的规定,第一项:对环境影响程度,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擅自停运部分或全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百分值11%-20%,取系数15%,第二项:排放污染物类别,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或废水、医疗废水、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或其他污染物,百分11%-20%,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载明酸雾净化塔排放口含镉、铅、等重金属,取系数15%;第三项: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取系数0%;第四项:整改情况,2024年10月31日进行复查,该公司已全面停产,并与河北获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在线设备购销合同,并承诺线设备安装、联网前不进行生产活动,待在线设备安装、联网,符合生产条件后再进行生产,取系数0%;第五项: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系数0%。合计取系数30%,20×30%=6万元。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30      



附件下载1:行政处罚决定书(在线).pdf

主办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技术支持:石家庄市环境信息中心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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