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4〕63号
刘康:
身份证号码:******************
地址:河北省晋州市小樵镇光灿村康宁路8号
2024年8月21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机动车管理中心交办问题线索,对柳阳街聚合港物流园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聚合港物流园区内一台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冀A0F330,车辆识别代码为LFWSXRJ5J1E51639,该车SCR温度传感系统改装垫高,污染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现场检查时该车辆正在园区内装载货物。因该机动车所有人擅自改装污染控制装置,使污染控制装置不能正常使用,属于不正常使用污染设施的行为。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2月3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24〕88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仟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