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决〔2024〕经开403号
当事人名称:河北同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鹏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182734387566G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振兴北街1号
2024年10月22日12时启动重污染橙色预警。2024年10月25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问题线索,到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振兴北街1号的河北同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核查重污染预警期间减排措施落实情况。核查发现:该公司一台锻造机有较高温度,往生产设备上泼水后出现强烈的蒸发现象;车间南侧有一筐锻造的半成品,半成品温度高;抛丸车间负责人讲述抛丸工序于2024年10月25日零时至七时生产;厂区西侧热处理车间内,热处理炉正在出料,料体呈红色高温状态。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应当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规定。本机关已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
依据《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由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通用裁量表: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的,系数1%-10%,取系数5%;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系数5%;登记管理,系数1%-3%,取系数2%;配合执法检查的,取系数0%;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系数0%;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取系数0%。系数比例分别为5%、5%、2%、0%、0%、0%,合计取系数12%,处罚金额为叁仟陆佰元,结合《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在裁量表裁定的基础上增加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三万元的30%,即增加3*30%=0.9万元,故拟处罚为0.36+0.9=1.26万元。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壹万贰仟陆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