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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环不罚〔2024〕16号
发布单位: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日期:2024-12-20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416

石家庄良村热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6741840451 法定代表人:王健

地址: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大街37号

2024年8月21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委托河北中科环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进行执法监测,2024年8月23日出具监测报告(ZKHJ执法监测(2024)086号)显示:你公司1#机组西排放口CEMS比对监测数据烟气湿度相对误差,考核结果为30.9%(判断标准:相对误差,不超过±25%),烟气湿度技术指标不满足HJ75-2017要求。同时对1#排放口现场检查氨逃逸设备,运维人员第一次通入18.1ppm的NH3标准气体后,设备显示从-6.8ppm逐渐上涨,十分钟后数据稳定在0.25ppm左右。第二次通入18.1ppm的NH3标准气体后,三分钟后数据依旧稳定在0.25ppm。污染物浓度误差平均值大于30%。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大气类)序号35的规定,违法行为类型:已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能保证正常运行的,取系数15%;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系数5%;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系数0%;配合检查的,取系数0%;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取系数0%,取系数比例分别为15%、5%、0%、0%、0%,合计取系数为20%,对你单位应处罚款肆万元整。参照2024版《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26)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符合免罚条件。因此对你公司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使用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8日  



主办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技术支持:石家庄市环境信息中心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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