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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环罚〔2024〕经开304号
发布单位:经开区工作组         发布日期:2024-12-10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4〕经开304号

石家庄创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MA7EW51R8G    法定代表人:李俊毅

地址: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塔元庄村昌盛街3

根据上级交办问题线索,20241014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于2024825日开始动工建设,97日建成并投入生产。主要经营范围:向长安区石家庄中升捷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钣金、喷漆等售后服务。现场核查时,该公司钣金工序正在生产,建有喷漆烤漆房共6间和1处调漆间,其中 4间喷漆烤漆房和1处调漆间存在喷漆烤漆、调漆等迹象,通过调取查看烤漆房废气治理设施控制单元部分运行使用记录和人工生产记录台账显示,自97日建成至今,期间均存在喷漆、烤漆和调漆生产作业。自南向北1#2#喷漆房通过各自收集管道引至一套催化燃烧设施治理后排放,3#喷漆房通过管道直排大气环境,4#喷漆房经自带的UV光氧设施治理后与3#喷漆房共用一根排气筒排放至大气环境。该调漆间内设有一扇通风窗且处于打开状态,该空间内未采取废气收集等措施,调漆作业时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直排空间,存在无组织排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24〕经开-304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序号40)之规定,已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系数21%-30%,取系数25%;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系数5%;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系数0%;配合检查的,取系数0%;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取系数0%。系数比例分别为25%、5%、0%、0%、0%,合计取系数30%,处罚金额为陆万元。因此,对你公司处罚款陆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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