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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环不罚〔2024〕17号
发布单位: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日期:2024-12-20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417

河北吉藳化纤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1078921336 法定代表人:魏全东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东宁路2号

2024年8月13日,根据热点网格线索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正在生产,2024年6月二氧化硫治理工艺改为干法脱硫后,未及时开展对颗粒物在线监测设备的适应性比对,K系数未及时变更(当前K系数为0.2),k系数结果不能适配现场工况,导致抽取式烟尘仪k系数不适配现场工艺,烟尘测量结果无法真实反应实际排放浓度。现场烟尘仪使用皮托管进行自测流速发现,烟尘仪皮托管和采样嘴弯折变形,无法正对烟气流向,测量结果无法真实反应烟道流速,从而影响烟尘仪等速跟踪和样品采集,烟尘测量结果无法真实反应实际排放浓度。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大气类)序号35的规定,违法行为类型:已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能保证正常运行的,取系数15%;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系数5%;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系数0%;配合检查的,取系数0%;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取系数0%,取系数比例分别为15%、5%、0%、0%、0%,合计取系数为20%,对你单位应处罚款肆万元整。参照2024版《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26)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符合免罚条件。因此对你公司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使用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8日  



主办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技术支持:石家庄市环境信息中心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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