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4〕50号
当事人名称:河北汇特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立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792697271G
地址:藁城区兴安镇张村北街村南1000米
2024年8月9日,根据分表计电线索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其中南侧厂房有4台中空成型机2台正在生产;北侧厂房有3台中空成型机1台正在生产;南厂房和北厂房共用的一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以上事实有现场影像记录、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0月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24〕61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大气类(序号40)的规定,违法行为类型: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鉴于该企业发现问题后,立即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开启,并积极整改系数取21%;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5%;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系数0%;是否配合执法:配合检查的取0%;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 的取0%;检查取系数比例分别为21%、5%、0%、0%、0%,合计取系数为26%。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伍万贰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