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家庄富安达服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MA0CQH989J
法定代表人:吴文美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赣江路与兴业街交口东行80米路南
根据 上级交办 ,本机关于 2024 年 4 月 2 日对你(单位) 应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未采取集中收集减少污染物排放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2024年3月30日,打磨工序有一处打磨正在作业,配套安装了布袋除尘器,布袋除尘器未使用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要求建设、安装、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放污染物。对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依法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等证据证明。
鉴于你(单位) 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序号26)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石家庄市裕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