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决〔2024〕经开204号
石家庄正元塔器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峡路北塔元庄村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100601453371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学辉
根据现场核查,本机关于 2024 年 4 月 2 日对你(单位) 应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未采取集中收集减少污染物排放 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实施了 应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未采取集中收集减少污染物排放 环境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放弃听证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序号44)之规定,应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未采取的,未能有效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系数1%-20%,取系数5%;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系数5%;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系数0%;配合执法检查的,取系数0%;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取系数0%。系数比例分别为5%、5%、0%、0%、0%,合计取系数10%,处罚金额为贰万元。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贰万元 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人:石家庄市财政局,账号:62620109019188,开户行:河北银行石家庄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