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不罚〔2024〕9号
石家庄鼎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76690577385 法定代表人:刘立轻
地址:石家庄市高邑县高邑镇大夫庄村西
2024年8月1日,根据上级交办问题线索,对石家庄鼎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企业未生产。调阅排污许可证要求,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台账应记录:“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治理效率,异常情况、污染物排放浓度、异常原因、应对措施等”内容。企业提供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中,未按照污许可证要求记录设施运行时间等关键内容。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22,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部分台账未规范记录的1%-10%,取系数5%。违法主体类别(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的1%-10%,取系数5%;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0%,取系数0%;整改情况(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系数0%。共计10%。应处罚款2×10%=0.2万元,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方式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对你公司应处罚款伍千元整。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14):“环境管理台账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完整记录数据的,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并自整改之日起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记录的。”的符合免罚条件。因此对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环境管理台账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