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4〕54号
当事人名称:河北聚诚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红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308336686C
地址:新乐市杜固镇杜寺村村北
2024年8月16日,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贴合车间南侧裸露土地露天堆存有10个铁质废油桶,桶内有废矿物油残留,10个废油桶重量约150公斤,危险废物未按环境保护标准进行贮存。以上事实有现场影像记录、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0月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24〕72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固废类)序号153的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量1吨以下,百分值为1%-10%,该企业贴合车间南侧裸露土地露天堆存有10个铁质废油桶,桶内有废矿物油残留,10个废油桶重量约150公斤,取5%。2.违法频次,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百分值为10%,该公司为再次实施违法行为,取10%;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百分值0%,该公司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取0%;4.配合检查的,百分值0%,该公司在现场检查及调查问询中能够积极配合,取0%;5.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百分值0%,该公司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0%。合计取系数为15%。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壹拾伍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