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石环罚〔2024〕53号
上利石集团(石家庄)泵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5MA0A3B168B
地址:行唐县经济开发区(南区)新河街东段路南
2024年8月22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按照上级交办任务,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打磨工序、机加工工序正在生产,其他工序未生产,发现问题:企业两个危废贮存间内存有废活性炭0.1吨,废漆桶0.063吨,废漆渣0.02吨、废过滤棉0.0075吨,涉非甲烷总烃废气排放,安装有废气治理设施(活性炭吸脱附一催化燃烧),环评显示两个危废间废气经活性炭吸脱附+催化燃烧+15m排气筒(DA005)排放,现场检查时该活性炭吸附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0月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24〕78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序号40的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检查时该活性炭吸附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百分值为21%-30%,现场检查时该活性炭吸附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取25%。2.违法频次,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百分值为10%,该公司为再次实施违法行为,取5%;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百分值0%,该公司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取0%;4.配合检查的,百分值0%,该公司在现场检查及调查问询中能够积极配合,取0%;5.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百分值0%,该公司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0%。综上所述建议取系数30%,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陆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