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石环罚〔2024〕44号
河北省胸科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000401703903K
地址:石家庄市胜利北大街372号
2024年8月7日,根据执法系统推送任务交办,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河北省胸科医院进行现场核查,检查时,该医院正常运营。经现场调阅历史数据,2021年9月24日至今,C0D、氨氮浓度日均值与实际不符,变小(约1000倍),经询间院方,2021年9月24日,该院更换了数采仪,更换的数采仪中COD、氨氮参数日均值浓度的初始运算单位为kg/m³,未统一换算为mg/L,一直按照kg/m³为单位进行上传。导致上传数值与实际值相比,缩小1000倍。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负责人身份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0月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24〕57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水类)》序号97的规定,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已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但不能保证正常运行的 11%-20%,取系数15%;违法频次(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取系数5%;整改情况(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0%,取系数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0%,取系数0%;对社会影响或生态该破坏程度(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0%,取系数0%;共计20%。20×20%=4万元。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肆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