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行政执法公示>事后公开>行政处罚>石环不罚〔2024〕14号
石环不罚〔2024〕14号
发布单位: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日期:2024-11-18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414

河北英胜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MA07WK3H0B  法定代表人:马巧欣

地址:新乐市协神乡靳家庄村

根据上级交办任务,在石家庄市工业污泥“回头看”排查整治工作行动,对河北英胜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企业未生产,企业东侧院内空地露天堆存约1004吨污泥,未存放至污泥接收库内。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固废类)序号143。1.对环境影响程度,涉及数量20吨以上的,百分值为31%-40%,该公司涉及数量20吨以上,取35%。2.违法频次,年度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百分值为5%,该公司为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5%;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百分值0%,该公司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取0%;4.配合检查的,百分值0%,该公司在现场检查及调查问询中能够积极配合,取0%;5.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百分值0%,该公司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0%。综上所述建议取系数40%(100万元×40%)为40万元。对你公司应处罚款肆拾万元整。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23):““三个月内初次发现未按规定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的符合免罚条件。因此对你公司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2日       

 



主办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技术支持:石家庄市环境信息中心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3-1号

总访问量:0

邮       编:050023联系我们 | 站点地图 | 位置分布

网站标识码:1301000023

ICP备案号:冀ICP备05019966号-3

公安备案号:1301060200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