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4〕47号
当事人名称:河北壳牌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石家庄石栾路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肖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MA0CYBJW6Y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石栾路92号
2024年8月5日根据石家庄市机动车排污管理中心《关于环境问题移交查处的函》,对河北壳牌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石家庄石栾路加油站进行检查发现:河南中裕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豫ZYJCYQ202406043)结果显示:该加油站3条加油枪气液比超过限值范围。按照《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判定该加油站气液比不合格。以上事实有现场影像记录、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豫ZYJCYQ202406043号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24〕51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大气类序号43的规定,对环境影响程度: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已安装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判定百分值为1%-20%,建议取百分比10%。违法频次: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裁量判定标准百分值5%。该企业整改情况:该加油站已全面整改,并进行了复测,复测结果符合排污许可证等相关限值要求,判定标准百分值0%。该公司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全程陪同,配合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判定标准百分值0%。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判定标准百分值0%。合计取系数为15%。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叁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