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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石环罚〔2024〕37号)
发布单位: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日期:2024-10-2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石环罚〔202437

河北冀安华瑞无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7183396284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298号颐宏大厦B座1309、1310、1311、1318室   

我局于2024年9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环评批复和辐射安全许可证均为3台Ⅱ类X射线移动探伤仪。经现场核查你单位实际持有17台Ⅱ类X射线移动探伤仪,其中14台X射线移动探伤仪不在持有的辐射安全许可范围内,存在按照许可证规定种类和范围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行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X射线探伤机台账、检测业务明细表、14台X射线机业务收入统计表营业执照复印件、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辐射类)》序号204的规定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21%-40%;由于你公司违法使用射线装置持续时间较长,取系数40%。违法频次: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5%;取系数5%。配合情况:配合检查的0%;取系数0%。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0%,取系数0%,共计取35%,10万元*45%=4.5万元。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贰仟柒佰元整,并处罚款肆万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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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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