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石环罚〔2024〕34号
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东院区:
法定代表人:赵宗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0004017003821
地址:石家庄高新技术开发区天山大街169号
我局于2024年8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配套的UV光氧+活性炭吸附治理设施UV光氧处理单元未开启,电源、灯管指示灯处于熄灭状态。活性炭箱内潮湿,内部铁网严重锈蚀,有13块活性炭颜色发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序号56的规定,第一项:对环境影响程度,你单位违法行为类型属于没有按要求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百分值1%-20%,你单位对污水处理站疏于管理,责任心不强,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UV光氧+活性炭吸附治理设施,UV光氧处理单元未开启,同时活性炭箱内潮湿,内部铁网锈蚀,部分活性炭发白,起不到吸附作用,取15%。第二项:违法频次,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百分值5%,你单位一年内首次违法,取系数5%;第三项:整改情况,你单位能够全面整改,停止违法行为,取系数0%;第四项:你单位在现场检查及调查问询中能够积极配合,取系数0%;第五项:你单位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系数0%。合计取系数20%,10万元×20%=2万元。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