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石环罚〔2024〕33号
石家庄盛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立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7329393396
地址:石家庄市藁城区东宁路8号
我局于2024年7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生产车间地面存在破损,表层环氧树脂防漆层及防腐蚀材料脱落。你单位环评文件明确载明,要求在厂区上游、厂区内、厂区下游分别设置地下水监测井。经查,你单位存在未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未按照环评文件要求在厂区上游、厂区内、厂区下游分别设置地下水监测井。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明确表示放弃行使相关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水类)》(序号110)的规定,第一项:对环境影响程度,未建设地下水监测井进行监测,百分值1%-20%,取百分值10%,百分值21%-40%,取百分值30%,合计取系数40%;第二项:违法频次,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百分值5%,经对你单位进行询问,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河北省数智环保执法服务系统,你单位系首次违法,取系数5%;第三项:整改情况,你单位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采取整改措施,2024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复查,经查,你单位已对车间地面及厂区地面多处老化破损、有裂缝,未做防渗处理问题进行了修复整改,同时按照环评文件要求在厂区上游、厂区内、厂区下游分别设置了直径11公分,深40米地下水监测井,并设置指示牌,你单位环境违法问题于8月27日前完成整改,取系数0%;第四项: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你单位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取系数0%;第五项: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系数0%。合计取系数45%,20万元×45%=9万元。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玖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