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4〕32号
河北盛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MABX7CEU22 法定代表人:田江宾
地址:新乐市承安镇东王庄村东南角厂区2排6号
2024年8月14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任务,对河北盛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未生产,发现该企业污泥暂存间内贮存有约120吨污泥,污泥暂存间多扇窗户开启,污泥暂存间对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负压收集+生物过滤除臭装置未开启。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9月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24〕66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12的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已采取措施,但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百分值为1%-5%,该公司污染防治设施负压收集+生物过滤除臭装置未开启,取3%。2.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的,百分值为1%-5%,该公司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取3%;3.排放区域类型,重点控制区,百分值6%-10%,该公司在大气重点控制区,取8%;4.配合检查的,百分值0%,该公司在现场检查及调查问询中能够积极配合,取0%;5.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百分值0%,该公司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0%。合计取系数为14%。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5万元,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条第二款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方式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伍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