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石环罚〔2024〕36号
赞皇县融洋水玻璃厂:
法定代表人:王志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95619735901
地址:赞皇县赞皇镇花林村
我局于2024年8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车间东侧熔制炉窑正在生产,炉窑上料口有可见烟粉尘外逸,存在烟粉尘无组织排放。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序号44的规定,第一项: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应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未采取的,未能有效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取系数10%(裁量标准1%-20%);第二项:违法频次,首次事实违法行为的,取系数5%(裁量标准5%);第三项:整改情况,2024年8月29日复查时你单位已停产,正在整改中,对设备维修完毕后在上料口加装集气罩,鉴于你单位停产,已停止排放污染物,取系数1%(裁量标准1%-5%);第四项: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你公司在现场检查及调查问询中能够积极配合,取系数0%;第五项: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取系数0%,合计取系数16%。20万元×16%=3.2万元。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万贰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