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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4〕31号
平山县平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1MA0D1HTJ06 法定代表人:张立民
地址:平山县回舍镇郜家庄村东北
2024年 8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天然气锅炉正在为1#、2#、3#沥青储罐加温,三个储罐温度分别达到120度、140度、120度,配套安装的水喷淋+催化燃烧VOCs废气污染防治设施闲置未开启,沥青烟通过未有效密闭的储罐搅拌口、烟气收集管道连接处无组织排放,存在未按规定使用VOCs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大气类(序号40)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取25%,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5%。整改情况:该公司按要求完成整改,取百分值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该公司负责人对调查积极配合,建议配合检查情况取百分值0%。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百分值0%,合计取系数为30%。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陆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