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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环罚〔2024〕28号
发布单位: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日期:2024-10-10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428

河北耀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MA07MFJJ0H  法定代表人:孟红超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西关镇慈上村村西100米处

2024年8月7日,根据分表计电线索对该公司进行

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未生产,三个沥青储罐处于保温状态,三个沥青储罐贮存有沥青约5吨,该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工艺流程中沥青预处理流程显示:沥青由专用沥青运输车通过密闭沥青管道送至沥青储罐,柴油按比例加入储罐,使用加热炉(以液化天然气为燃料)将其加热至100~150℃,再经沥青泵输送到沥青计量器,按一定的配合比分重量后通过专门管道送入拌合站的搅拌缸内与石料混合,在加热保温过程中产生烟气、沥青烟、苯并芘、非甲烷总烃,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沥青储罐温度计显示温度为120℃,三个沥青储罐对应的水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废气治理设施未开启。该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该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上事实有现场影像记录、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相关规定页复印件等证据为凭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20249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2459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大气类(序号40)的规定,违法行为类型: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取系数25%;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系数5%;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系数0%;配合检查的,取系数0%;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取系数0%,取系数比例分别为25%、5%、0%、0%、0%,合计取系数为30%。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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