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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环罚〔2024〕29号
发布单位: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日期: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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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429

石家庄通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784094817J    法定代表人:尹中平

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308国道衡井线交叉口东北角

2024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乡镇站点高值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内明确沥青预处理系统(搅拌卸料沥青废气排放口)主要污染物为:苯并芘、沥青烟,两种污染物均属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保温作业,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冷凝+水喷淋+活性炭固定床吸附装置未开启。1号、3号、4号沥青储罐内共约存有50立方沥青,1号沥青储罐温度140度;3号沥青储罐温度140度;4号沥青储罐温度150度,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显示温度达到80℃左右便会产生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并产生异味,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开启治理设施减少污染物产生,异味明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8月2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24〕43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大气类)序号40标准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21%-30%)按25%执行。2.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5%)按5%执行。3.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0%)按0%执行。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0%)按0%执行。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0%)按0%执行。综上所述建议取系数30%(20万元×30%)为6万元,因此,对你公司处罚款陆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4日  



主办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技术支持:石家庄市环境信息中心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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