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4〕15号
河北德瑞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84056503C 法定代表g人:李新朝
地址:石家庄市藁城区新区1号路1号
2024年5月30日,根据上级交办要求对你公司非甲烷总烃超标排放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经查,5月29日23时至5月30日2时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调阅焚烧炉废气排放口在线监控数据,非甲烷总烃小时浓度分别为143.049mg/m3、104.786mg/m3、290.314mg/m3,超过《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其他行业)中非甲烷总烃80mg/m3标准限值,连续超标3小时。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6月2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24〕23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裁量规则大气类序号31的规定:1.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取系数15%,违法危害程度,污染物超标两倍以上的取系数15%;2.违法频次: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系数5%: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系数0%;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0%),按0%计算。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0%),按0%计算。合计取系数35%,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拾伍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