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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4〕21号
河北华佑顺驰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23200924775 法定代表人:王学杰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苏阳乡槐西工业区
本机关于2024年7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厂区内东侧一台挂车车厢内露天堆放废油漆桶(含固化剂桶、腻子桶及水性涂料包装桶)300余个、总重量约0.45吨。经调阅你公司环评及排污许可显示,废油漆桶(含固化剂桶、腻子桶及水性涂料包装桶)为危险废物应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危险废物代码为:HW49,900-041-49。综上所述,你公司危险废物(废油漆桶)未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贮存。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7月3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24〕33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固废类)序号126标准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量1吨以下的1%-10%),按5%执行。2、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5%),按5%执行。3、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0%),已完成整改按0%执行。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0%),按0%执行。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0%),按0%计算。合计取系数为10%,100万元×10%为10万元。因此,对你公司处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