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4〕24号
东方久乐汽车安全气囊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847131911500 法定代表人:刘雷震
地址:石家庄市新乐市南环路132号
2024年7月3日,接上级交办任务,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喷漆工序停产,其他工序正常生产,查看VOCs2号在线报警排放口在线数据,VOCs2号在线报警排放口2024年4月22日21时非甲烷总烃实测小时数据为55.475mg/m³;22时非甲烷总烃实测小时数据为70.258mg/m³;23时非甲烷总烃实测小时数据为58.557mg/m³,以上数据超过《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为50mg/m³的标准。超标时段该企业喷漆工序正常生产。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7月23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24〕35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三部分(大气类)序号31,第一项:对环境影响程度,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的,百分值为6%-10%,该公司环评类别属于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取7%;污染物超标一倍以内的,百分值为1%-5%,该公司最高超标数据为70.258mg/m³,排放限值为50mg/m³,超标一倍以内,取3%;第二项:违法频次,年度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百分值为5%,该公司为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5%;第三项: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百分值0%,该公司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取0%;第四项:配合检查的,百分值0%,该公司在现场检查及调查问询中能够积极配合,取0%;第五项,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百分值0%,该公司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0%。合计取最高法定罚款金额上限的15%,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拾伍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