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石环罚〔2024〕19号
河北众安医院:
法定代表人:冯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01196985L
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石清路88号汇君城商务中心D区3号楼
我局于2024年6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130100601196985L001Q)有效期于2023年7月23日届满后向新华区行政审批局申请延续,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协助调查函(石环协查函﹝2024﹞2号)、石家庄市新华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出具的《关于河北众安医院办理排污许可证情况的说明》、生态环境部司函《关于转送有效期届满排污许可证清单的函》(环评函﹝2024﹞88号)、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排污许可类)》(序号9)的规定,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0%,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11%-20%,取系数12%。违法主体类型:排污单位管理类别20%,简化管理1%-5%,你单位为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取系数2%。排放污染物类别:排放污染物类别20%,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或废水,医疗废水、含一类污染物或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或其他污染物11%-20%,取系数1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0%,取系数0%。整改情况:你单位2024年7月5日已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130100601196985L001Q),有效期限:自2024年7月5日至2029年7月4日止。已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0%,取系数0%;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20%,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系数0%,以上共计取系数26%;100万元×26%=26万元。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拾陆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