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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环罚〔2024〕16号
发布单位: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日期:2024-08-01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416

河北德瑞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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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石家庄市藁城区新区1号路1

2024年6月15日,按照上级交办对你公司废水总排放口涉嫌稀释排放或干扰在线正常运行的问题进行核查,经查你公司采取遮挡废水总排口监控摄像头的方法,把倒灌的废水外排口内的超标废水抽至厂区内附近的井内重新处理后排放。你公司遮挡废水总排口监控摄像头的行为,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20247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2428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水类)序号70的规定,违法行为类型:已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但该单位故意遮挡废水总排口监控摄像头,不能保证正常运行的,取系数的20%;一年内违法次数: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系数10%;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系数0%;配合检查的,取系数0%;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取系数0%,取系数比例分别为20%、10%、0%、 0%、0%,合计取系数为30%。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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