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4〕14号
石家庄旭晨明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7723392538A 法定代表人:刘旭亮
地址:高邑县火车站南3公里处(107国道西)
2024年5月14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明胶烘干工序正在生产,污水处理站调节池、应急池、好氧池三个环节均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污泥压滤间大棚顶层破损,东侧破损,大门敞开,密闭不严,不能有效防止恶臭气体排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6月2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24〕26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裁量规则大气类序号56的规定:1.对环境影响程度:没有按要求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1%-20%,鉴于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和污泥压滤间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取系数10%;2.违法频次: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5%,取系数5%;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系数0%。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0%),按0%计算。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信访举报案件,按10%计算。合计取系数25%。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