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4〕18号
石家庄盛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5MA0CHR741C 法定代表人:仇立平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南环路西段
2024年6月13日,依据领导批示件办理任务,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石家庄盛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常生产,厂区料仓北侧大量石子物料外溢,造成露天堆存,未按要求采取密闭储存措施,也未采取苫盖、洒水等抑尘措施,拆卸模具时产生的大量粉尘,露天堆积,扬尘污染严重。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7月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24〕29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三部分(大气类)序号44,第一项:对环境影响程度,应密闭未密闭,未能有效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百分值为1%-20%,该公司未采取苫盖、洒水等抑尘措施,大量粉尘,露天堆积,扬尘污染严重。取10%;第二项:违法频次,年度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百分值为5%,该公司为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5%;第三项: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百分值0%,该公司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取0%;第四项:配合检查的,百分值0%,该公司在现场检查及调查问询中能够积极配合,取0%;第五项,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百分值0%,该公司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0%。合计取最高法定罚款金额上限的15%。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