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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4〕8号
石家庄中通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553318537Q 法定代表人:王小三
地址:石家庄市藁城区九门回族乡只都村
2024年4月28-29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全市大气污染调度会通报问题线索,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特种水泥回转窑、水泥磨机均在运行,厂区内东侧料场生料磨石灰石粉上料口、水泥磨石膏上料口、熟料上料口未有效密闭,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控制粉尘污染物排放。料场内露天堆放大量石灰石粉、水渣、钢渣等物料,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有效抑尘措施减少堆存、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排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5月2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24〕14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裁量规则(大气类)(序号44)规定:应密闭未密闭且应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未采取的,未能有效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取40%。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10%。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取5%,配合执法检查的取0%,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取0%。合计取最高处罚金额的55%,即11万元整。因此,对你公司处罚款拾壹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