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石环罚〔2024〕13号
晋州市冀中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建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6975760255
地址:晋州市小樵镇长召村
2024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生态环境部环督函〔2024〕4号交办问题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委托河北浦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9-10日、2023年2月17日对你单位污染物排放进行自行监测。你单位在监测期间人为操纵、干预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导致监测数据失真。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生产设备运行及设施运行信息日报表》、国家电网晋州市供电公司提供的用电量、企业端“分表计电”电量、自行监测单位信息表、《关于对监督帮扶发现弄虚作假等突出环境问题进行督办的函》(环督函〔2024〕4号)、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序号32)的规定。对环境影响程度: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气、烟尘21%-40%,你公司为水泥行业,人为操纵、干预排污单位生产工况,使生产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已构成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取系数40%;违法频次: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5%,取系数5%;整改情况:你公司已按照规定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系数0%;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1%-10%,该案由生态环境部公开督办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取系数10%,共计取55%;100万元×55%=55万元。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拾伍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