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4〕2号
河北欧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MA07KCNQ47 法定代表人:左瑞杰
地址:正定县南牛家庄村
2024年1月17日,现场检查你公司承建的高铁片区83号地块项目为石家庄重点扬尘污染源。该项目自2023年2月份开始施工,现场共13栋商品房正在进行主体建设,部分楼体已完成封顶。该项目共有4套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均未按要求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月2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24〕2号)及《送达回证》、你单位的《放弃权利申请书》等为证。
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序号35)的规定,对环境影响程度:已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但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1%-10%,取系数5%。违法频次:首次违法的5%,取系数5%。整改情况: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并未完全消除的1%-5%,取系数3%。共计13%,应处罚款20×13%=2.6万元。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陆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