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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环罚〔2023〕59号
发布单位: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日期:2023-12-05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359

河北环彩印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24MA0D0WCW41     法定代表人:相伟利

地址: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道与塔东大街交叉口南行1500米路东

10月16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六大队驻经开区帮扶组会同经开区环保工作小组对河北环彩印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主要从事不干胶标签印刷,建有3台六色印刷机,1台丝网印刷机,现场检查时3台六色印刷机未生产,1台丝网印刷机正在生产。生产中的丝网印刷机未按要求安装集气罩及废气收集管道引至催化燃烧治理设施对废气进行治理,印刷期间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治理直排外部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1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23〕92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裁量规则(大气类)序号40标准规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取35%,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5%,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0%,合计取最高法定罚款金额上限的40%,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自由裁量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经集体研究讨论后,对你公司的申诉意见予以考虑,在裁量表裁量基础上减少15%,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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