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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环罚〔2023〕53号
发布单位: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日期:2023-11-08

正定县三鑫铸造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3MA0A29UN0G  法定代表人:周荣朝

地址:石家庄市正定县曲阳桥乡高平村

2023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任务推送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浇注工序未按规定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9月1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23〕71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大气类序号25的规定,应密闭未密闭且应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未采取,未能有效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取系数30%;年度首次违法行为的取系数5%;整改情况取系数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取系数0%,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取值0%。合计取最高法定罚款金额的35%。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柒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  8       

 



主办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技术支持:石家庄市环境信息中心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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