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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环罚[2023]58号
发布单位: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日期:2023-12-07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358

石家庄市江明消防器材有限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82585430099K     法定代表人:曹永强

地址:石家庄市藁城区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塔东大街77

2023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根据局领导指示,按照管控期间企业帮扶巡查任务安排,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喷塑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引风机、喷淋塔均未开启,车间内烟雾弥漫。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1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23〕90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裁量规则大气类(序号40)标准规定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取26%,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5%,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0%,配合检查的取0%,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取0%,合计取最高法定罚款金额上限的31%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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